《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》中对于着装规范的相关要求:
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时,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,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,并按规定佩戴帽徽、肩章、领花、臂章、胸徽、胸号等标志标识,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。
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,保持整洁完好,不得与便服混穿,不得披衣、敞怀、挽袖、卷裤腿。
为推进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,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已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统一。全国统一样式,让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更加规范,改善了城市发展环境,也加快了文明执法进程的推进。
对于执勤服、常服以及不同季节的着装也制定了新的规范
新的面貌,必将肩负新的历史使命,开始新的征程!!!!
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布《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》及福建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文件精神,龙岩市执法局对制式服装的着装进行规范,制定有关规定。
这些着装规定要牢记↓↓↓
一
制式服装类别及用途
01
春秋常服及冬常服。主要用于参加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,穿着时内穿制式衬衣系领带。
02
夏装制式衬衣及春秋外穿长袖制式衬衣。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及外勤,穿着时内穿单色背心,内衣领不得高于第一个衣扣。
03
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及冬茄克式执勤服。主要用于日常办公及外勤,穿着时视天气情况内穿长袖或短袖制式衬衣。
04
迷彩服。主要用于外勤联合执法时穿着,穿着时内衣下摆不得外露,统一配戴迷彩钢盔。
05
除执行任务需要外,统一换装时间由综合科根据气候变化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发布。
二
制式服装着装规范
(一)
着装基本要求
01
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尤其是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,非工作时间或特殊情况着便服。女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以着便装。
02
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,与制服配套的帽徽、肩章、胸徽、号牌、领花等标志标识必须佩戴齐全,标志标识不得混戴,着配发制式皮鞋,系配发内腰带。
03
不同制式的服装不得混穿,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,制服内穿着的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,衬衣扎于裤内,不得在制服外穿便服,不得佩戴执法标志以外、与执法无关的其它标志、徽章、首饰等。
04
除在办公区域或其他不适宜戴大檐帽的情形外,应当戴大檐帽,戴帽时帽檐与眉同高,帽饰并拢并保持水平,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;处理突发事件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可戴绿色迷彩头盔。
05
执法人员着装时,应当仪表端庄,举止文明,精神饱满,姿态良好;保持制式服装整洁,不得歪戴帽子、披衣敞怀、挽袖卷裤;除工作需要或眼部有严重伤疾外,不得戴有色眼镜。
06
执法人员不得纹身、染彩发,执法时不得赤脚或者赤脚穿鞋、穿拖鞋;男队员不得留长发、大鬓角、卷发(自然卷除外)、剃光头(特殊情况除外)、蓄胡须;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、不得散发、不得染指甲、留长指甲、化浓妆。
07
执法人员着装时,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;不得饮酒;非公务需要不得进入酒店、娱乐场所等营业性娱乐场所。
08
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、肩章、臂章、胸章、领花等,不得变卖、赠送、出租、抵押、伪造或擅自拆改;不得转借给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。凡退休、辞职、调离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、开除公职的,统一收回处理。
(二)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着制服
01
上下班途中、非因公外出办事的;
02
女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;
03
特殊场合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;
04
退休、辞职、调离执法部门或被辞退、开除公职的;
05
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的。
三
违反本规定的处理
执法人员违反规定,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纠正、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;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予以党纪政纪处分。执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述。